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参加会议及野外试验、考察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执行公务出差须严格审批制度,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灾害性天气等),须请示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领导同意外,其余一律不能以各种理由滞留。
第四条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领导出差按省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人员(除领导外)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待批准后报办公室留存备案。由课题经费资助的科研人员国内出差,根据课题项目任务书的计划,除所长或分管所长签字外,还得由课题负责人和本科室主任签字。
第五条 对于非本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必须是本课题项目书中列明的课题参与人员,报销时需经课题负责人和领导审核。非本单位人员且非项目组成员,一律不能报销差旅费(研究生除外)。研究生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均按其他人员级别由其导师承担的相应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其他人员(除领导外)出差前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报销时审批单附后。
第七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要求执行,按照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等原则制定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表1。
表1 公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交通工具 相应标准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租车) |
院士 |
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相当研究员(包括二、三、四级研究员和三、四级管理人员) |
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
其他人员(包括副研以下和六、七级管理人员及以下) |
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双肩挑)的人员,可以按“就高”的原则选择乘坐的交通工具。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因工作需要,邀请的国内外的专家、客座研究员、外聘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按照其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登机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携带超重仪器设备登机(火车、汽车)等造成的托运费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出差人员购机票必须根据《关于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15〕952号)、《气象部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气计函〔2014〕119号)和《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升级改造期间公务机票购买和报销等有关问题》(气计函〔2014〕128号)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来采购。
报销政府采购公务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
报销机票时应同时提供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机票查验单查询”功能查询的行程单验证信息,或从其他网站下载打印的实际出行电子客票信息截图,确保报销的公务机票真实、有效,报销金额与机票实际出行支付金额一致。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要求执行,凭据报销。院士对应副部级标准,二、三、四级研究员和正研级高工及三、四级管理岗人员对应副局级标准,其余人员及学生等对应其他人员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新疆、西藏按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其余省市均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差旅费中不再报销乘坐出租、机场巴士、公交及地铁等市内交通工具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差旅报销工作的通知》(辽气办发〔2017〕53号)执行。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会议通知、调研函、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核算中心财务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费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未按规定用转账和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执行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执行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差人员,报销时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住亲戚家或边远地区),出差程序必须经过审批,且能提供真实的本人出行记录、会议通知、培训通知、调研函等相关证据外,还必须提供情况说明,其他情况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报销会议差旅费须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没有注明会议期间“食宿自理”的,视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出差人员不享受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原则上,享受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有效时限为会议安排提前一天以及会议结束后延后一天。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等事宜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职工可乘坐交通工具直线费用),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停留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单位不予报销;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负责食宿的,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报销,当天往返的按1天报销。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要求参加培训人员承担住宿费或伙食费的,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规定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80%报销,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规定标准的70%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到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工作的,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项目组聘请其他单位、部门专家或人员开展咨询、评审、调研、试验等工作发生差旅事项,报销时应附邀请函,从事咨询、评审、调研、试验等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气象部门挂职、交流、锻炼、异地任职和借调的干部到原工作地点出差的,无住宿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开展野外观测实验,住宿在台站或其他无法开据住宿费发票的地方,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可由第三方出具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发生住宿的或乘坐夕发朝至城际列车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可以报销当天或路程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交通工具的,自带交通工具期间不能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异地交流任职挂职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根据《辽宁省气象部门干部异地交流任职挂职有关有待遇规定》(辽气发〔2016〕9号),每人每月可报销2次往返公共交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参加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课题任务的外单位人员出差,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差旅费从相关课题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编造虚假出差事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内部审计人员应强化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所领导班子报告。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所有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所内监督审计人员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能提供出差审批单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提供虚假的住宿信息;
6.转嫁差旅费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境(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务〔2001〕73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探亲差旅费不在此做规定,探亲差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预报处、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如相关条款不符合最新的上级文件精神,须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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