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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与环境学报

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章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目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号),确立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沈阳大气所)制度基础,推动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管理,根据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22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沈阳大气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各项科技活动。
第三条   沈阳大气所属中央级公益性科研机构,是国家级专业研究所。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开办资金9162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沈阳大气所的办所宗旨是开展科学研究,为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   沈阳大气所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面向世界学科前沿,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围绕气象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生态与农业气象、东北亚天气和区域数值预报、环境气象三个研究领域相关应用基础理论和业务应用技术研究,努力提升三个领域的科研和业务支撑水平,建设成为专业特色突出、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国家级专业研究机构,东北区域气象科技协同创新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五条   沈阳大气所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生态与农业气象、东北亚天气与区域数值预报、环境气象应用基础研究、业务应用技术研究、观测试验、业务系统研发及相关业务工作;
(二)开展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及推广服务;
(三)承办中国气象局、辽宁省政府、辽宁省气象局等各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沈阳大气所的举办单位是辽宁省气象局。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沈阳大气所行为实施监管,尊重和保障沈阳大气所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权,提供和保障沈阳大气所所需的基础条件、科技资源和政策支持;
(二)按照中国气象局规定程序任免沈阳大气所所长,任免副所长,任免沈阳大气所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干部;
(三)在中国气象局的领导下,完善沈阳大气所的科研业务运行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沈阳大气所经费稳定来源,监督管理沈阳大气所依法合理地使用经费和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四)研究审议涉及沈阳大气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内部机构设置等事项;
(五)监督沈阳大气所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举办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沈阳大气所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及学科发展需求,并结合沈阳大气所优势,自主制定沈阳大气所发展规划,设置下属机构和调整学科方向;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及科普宣传、文化建设等活动;
(三)依法依规与境内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沈阳大气所科研人员围绕科研业务发展重点方向,开展境内境外合作与交流。鼓励推荐沈阳大气所专家到境内境外学术组织任职;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组织机构确定沈阳大气所下属机构人员配置;按照事业单位聘任制管理规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竞争上岗评定;建立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实行重创新、重贡献、重实效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
(五)按照国家、辽宁省和中国气象局关于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的要求,不断完善本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和科技创新激励制度;
(六)管理、使用由沈阳大气所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财产、财政补助收入、捐助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七)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沈阳大气所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沈阳大气所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展纲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及评估;
(二)履行辽宁省气象局党组赋予的职责,承担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履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开放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文化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基本职能;
(四)维护沈阳大气所安全与稳定,保障全所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所务公开的程序和办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外公开沈阳大气所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沈阳大气所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十条   沈阳大气所终止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沈阳大气所应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沈阳大气所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中共辽宁省气象局党组负责监督沈阳大气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沈阳大气所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按照举办单位核定的领导职数,设所长、副所长和五、六级职员,由举办单位任免,报中国气象局备案。所领导班子包括所长、副所长和担任党支部副书记的六级职员。
第十二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沈阳大气所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负责沈阳大气所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对举办单位负责。副所长、担任党支部副书记的六级职员协助所长工作,对所长负责。所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所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研及相关工作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所长应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坚持民主决策,每半年向沈阳大气所党支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所长办公会和所领导班子会制度。
第十六条    所长办公会由所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所长主持会议,所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所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所长指定一名所领导召集和主持。原则上一周一次,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沈阳大气所章程;审议章程修正案;
(二)讨论和决定沈阳大气所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事项;
(三)部署和落实确定的沈阳大气所有关学科布局、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重大发展和改革举措;
(四)讨论确定沈阳大气所阶段性工作重点和目标;安排部署上级下达工作任务。
(五)审议沈阳大气所内部管理制度和重要文件;
(六)审议沈阳大气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草案;
(七)审议沈阳大气所人员招聘录用等重要人事工作事项;依照法律对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审议沈阳大气所重大项目的申报和执行安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等事项;
(九)审议沈阳大气所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等事项;
(十)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领导班子会由所领导班子组成,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所领导班子会主要对所长办公会审议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所领导班子会实行充分讨论基础上的集体决策制。所领导班子会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领导班子会一般一周召开一次,视工作需要或经所长提议,可临时召开。所领导班子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审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
(二)审定贯彻上级机关重要文件、有关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
(三)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四)审定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
(五)所长办公会职责第一项涉及沈阳大气所章程制订、解释、修订相关事项的审议决定,在与会全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策赞成率须达100%方可执行;
(六)所长办公会职责第二至第十项相关内容的审议决定,在全体与会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策赞成率达三分之二及以上可执行。
(七)中国气象局和举办单位规定的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所长、副所长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党组织领导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沈阳大气所对领导人员实行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结合个人履职能力、单位发展状况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贡献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沈阳大气所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和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所内外高水平科技与管理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所在优势研究领域做出过重大贡献或创造性成就的专家、学者(含境外)担任,要求学风正派,并具有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和委员应由学风正派并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学术委员会人选在征求全所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所长办公会讨论推荐,经所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后正式聘任。
学术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的科研创新方向和发展目标;
(二)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的重大科研项目申请和研究;
(三)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的科研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咨询指导沈阳大气所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
(五)对沈阳大气所科技成果的业务转化等事宜提出咨询建议;
(六)讨论其他必要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举办单位规定建立由沈阳大气所内高水平科技与管理专家组成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他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具备研究员、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委员至少应具备副研究员、副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科学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要符合举办单位要求,委员会全体委员由所长办公会和所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后任职。
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职责:
(一)负责沈阳大气所的课题申请申报、结题验收及相关经费预决算、财务审计等工作的指导;
(二)负责沈阳大气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评定;
(三)负责沈阳大气所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形成决议;
(四)负责沈阳大气所职工聘任岗位变动的评审;
(五)讨论其他必要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审议、评定、咨询、受理、核查、监督等作用。
第二十四条 设立职工全体大会制度,维护全体职工参与沈阳大气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职工全体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沈阳大气所关于沈阳大气所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举措等重大决策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沈阳大气所所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任期目标报告,充分掌握所长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各类工作总结汇报或评优评先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通报沈阳大气所远期与近期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传达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七)开展各类业务学术活动;
(八)讨论审议其他必要事项,提出重大建议。
第二十六条 沈阳大气所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益、人员、政策执行等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沈阳大气所负责做好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点研发计划、基金、科技计划等项目的申报、推荐、阶段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沈阳大气所负责组织申报并承担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任务,依托科研基础设施、野外气象探测试验基地,建设科技信息系统平台,实现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沈阳大气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效率,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经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聘请科研财务助理,相关经费由项目列支。
第三十条    沈阳大气所制定出台的各类科研项目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必须按照国家、中国气象局和举办单位出台的各类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制定,沈阳大气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按照已制定的相关办法来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围绕科研活动及科研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加强科研诚信的具体要求,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气象科研与业务的结合,促进和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业务转化。根据中国气象局和举办单位的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相关办法,鼓励科研人员研发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至气象业务中应用,并按照业务化准入流程做好业务系统准入申报和试运行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沈阳大气所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坚持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促进成果转化和规模产业化,提高所优势研究领域科研工作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 沈阳大气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按照举办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
第三十五条 沈阳大气所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沈阳大气所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 沈阳大气所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首席和科长(主任)双重管理,首席负责制定团队科研任务,负责组织团队项目申报、科学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及人才培养等工作,提高团队学术影响力;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日常运行和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按需设置研究岗、管理岗和业务岗等3类岗位。实行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实行可进可出的人员双向选择制度。除首席研究岗外,其他岗位不与职称学历挂钩。鼓励项目依法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积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带头人并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考核由沈阳大气所负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岗位分类管理。正确评价受聘人员的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受聘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受聘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其结果将作为续聘、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给予低聘或解聘。根据职工的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可实行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对特别优秀人员可以破格聘用。
第三十九条 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按照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沈阳大气所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条    实行基于业绩的考核机制管理。考核采用定量评分为主、定性评议为辅的办法,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量化评价为基础,客观评价职工的工作业绩。
第四十一条 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根据按岗位、任务、业绩定酬和重实效、重贡献的原则,绩效工资由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组成。基础绩效分为考核绩效和管理绩效,其中管理绩效是给行政领导管理人员的报酬,考核绩效根据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奖励绩效根据高水平论文、省部级以上奖励、承担科研项目等科研产出情况进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化的考核评价及激励分配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政策,提高职工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对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鼓励科研人员带着气象科研成果与社会生产企业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荐科技和管理人员到地方政府、企业和高校交流。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四十四条 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凡愿来沈阳大气所做访问研究的,经正常申报程序均可成为沈阳大气所访问学者。在访问进修期间,由沈阳大气所负责其日常管理,访问学者在沈阳大气所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需以沈阳大气所为第一产权单位,可享受科研奖励绩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使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对沈阳大气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沈阳大气所应积极主动地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按照创新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各类资源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第四十九条 沈阳大气所经费收入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收入、事业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等。依据国家、地方预算管理制度,沈阳大气所全部收入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合理合法编制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加大预算执行的管理,实行合法、透明、规范、科学且具有强约束力的支出预算制度。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管力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使用、处置及收益按举办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按照中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加强大型和进口设备采购招投标流程的监督监管,做好风险排查与风险防控。
第五十二条 积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对沈阳大气所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状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经济运行效率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等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依法接受各级部门的审计监督,有力保障经费的分配与使用真实、合法、公平、透明、有效以及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三条 沈阳大气所登记注册名称为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简称“沈阳大气所”,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Atmospheric Environment,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Shenyang”,缩写IAE。沈阳大气所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88号。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沈阳大气所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根据本章程制订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需经过沈阳大气所职工大会审议、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辽宁省气象局同意后印发,并报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沈阳大气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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