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增强气象人才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气党发〔2017〕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在相关学科领域中有深厚造诣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学者、专家。
2.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专家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良好的科研背景。原则上要求具有研究员级别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条 基本职责
1.把握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研究方向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研究项目,促进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在其研究领域的发展。
2.定期做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
3.参与申请或实施重要研究项目的评审和论证,指导国家级项目的申报,积极推动实质性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与培训工作。
4.共同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待遇
第三条 特聘专家的条件和待遇
主要任务是指导前沿性技术或科研项目合作,每年合作的科研项目至少1项,指导撰写SCI等高水平论文至少2篇,指导申请国家级项目至少2项,结对指导青年科研人员至少1名,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采用协议工资制度。
第四条 国内外知名专家的条件和待遇
主要任务是定期做学术报告和前沿性科研辅导,每年指导撰写SCI等高水平论文至少1篇,指导申请国家级项目至少1项,结对指导青年科研人员至少1名,每年来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次数不少于2次。日薪为1000元。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五条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负责客座研究员的管理,须与客座研究员签订聘用协议书。
第六条 客座研究员各项经费开支由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或自有资金支付。
第七条 客座研究员在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聘用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双方共享。
第八条 客座研究员聘期为一年,从颁发聘用证书之日起计算,聘任期满前如未申请续聘,则聘期自动终止。如客座研究员提出提前解除聘约或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有关职责,可视情况提前结束聘期工作合同。
第九条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降低客座研究员的聘任条件。
第十条 客座研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背者,须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按规定为客座研究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落实相关待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相应标准,若有特殊情况报省气象局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预报处、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如相关条款不符合最新的上级文件精神,须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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